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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1.3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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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1.31

最佳答案 53678位专家为你答疑解惑

2017.1.31

为了爱的人你会心甘情愿做你不喜欢的事信你不信的事

同时也希望好人真的可以长寿而坏人自有天意带她走

哪怕三年也好 我愿意肩负自己的职责 我愿意为你

青海“1·31”恶势力犯罪集团侦破纪实

斩断“套路”之手

——青海“1·31”恶势力犯罪集团侦破纪实

“利息低、无抵押、放款快”,这样的贷款条件对于急需用钱而又在短时间内无法从正规途径获得贷款的人来说无疑是“天上掉馅饼”的好事。但是一旦入了“套路贷”的“套”,噩梦也就从此开始了。

“贷款80000元,到手73170元,实际还款101184元……”

2017年6月30日,被害人绍星(化名)在青海合创汇中汽车服务有限公司贷款80000元,在签订合同时被隐瞒“砍头息”“管理费”“平台费”“GPS安装费”等虚增名目费用,被该公司引诱签订格式化空白合同,实际发放贷款73170元。在还款时,被该公司肆意认定违约,额外收取违约金2600元,绍星(化名)总计向该公司还款101184元。

以合法公司为掩护,以发放汽车抵押贷款为诱饵,以实施“套路贷”犯罪为手段,以各类软暴力催收为保障,对被害人及其家庭造成严重心理阴影,侵犯的不仅是受害人的正当财产权,还严重扰乱了当地的金融、经济、法律秩序,损害了党和政府的公信力。

2019年1月,历时一年多,西宁警方精准研判、深挖彻查,辗转国内多地,一举打掉了以魏某伟、宋某舟等人为首的“套路贷”恶势力犯罪集团,打响了我省打击套路贷犯罪的“第一枪”。

时针拨回到2018年初——

一条警情,牵出一个犯罪团伙

1月27日,星期六,下午5时25分许,西宁市公安局城中公安分局总寨派出所接110指令:报警人谈某珍驾车行驶至城南新区某路段时,被5名陌生男子殴打后,抢走其所驾驶的车辆,期间报警人谈某珍右脚被碾压致伤。

“1月31日,我局依法将该案立为谈某珍被抢劫案进行侦查。本以为是一般街头抢劫案,但是在对受害人调查了解的过程中,我们发现事情另有蹊跷。”办案民警说。

经初步调查,谈某珍于2017年6月在青海合创汇中汽车服务有限公司办理抵押车贷款业务,采用押证的方式贷款7.6万元,在签订合同时被隐瞒“砍头息”“管理费”“平台费”“GPS安装费”等虚增名目费用,被该公司引诱签订格式化空白合同,实际发放贷款56088元。因逾期由犯罪嫌疑人宋某舟安排,犯罪嫌疑人陈某龙负责带领犯罪嫌疑人郑某明等人在西宁市城中区庄和路故意追尾谈某珍驾驶车辆,谈某珍下车查看之际,犯罪嫌疑人陈某龙等人将谈某珍控制后由犯罪嫌疑人程某刚将谈某珍的车辆抢走。

凭借办案经验,办案民警感到这事有“猫腻”,不可小觑。1月31日晚,城中警方搜查了青海合创汇中汽车服务有限公司,“在催收部我们发现了棒球棒、电警棍、拳刺等,在财务部的电脑里找到了公司的财务软件,里面详细地记录了该公司自成立以来至被公安机关查获期间的所有客户信息如贷款金额、还款记录等等。”办案民警介绍说。

汽车服务公司也不是小额贷款公司,能不能发放贷款?公司设有“催收部”,是不是存在违反法律和社会秩序的行为?

顺藤摸瓜,警方逐步揭开这个恶势力犯罪团伙的黑暗面纱。

2月1日,西宁市公安局城中分局抽调精干警力组成“1·31”专案组,以被害人谈某珍为突破口,迅速开展排查攻坚。经查,青海合创汇中汽车服务有限公司未经国家有关部门批准,非法从事以车辆抵押贷款业务。被告人林某健、宋某舟、游某、张某通过公开招聘、熟人介绍纠集被告人揭某虹、宋某某、宋某松、李某章、陈某龙、罗某文、谢某滦、郑某明、程某刚等人,在非法从事汽车抵押贷款业务过程中,形成以魏某伟、林某健、宋某舟、游某、张某为首要分子的犯罪集团,采用欺骗、恐吓、威胁、滋扰纠缠、诉讼等手段多次实施诈骗、敲诈勒索、寻衅滋事等违法犯罪活动。

与此同时,城中区检察院派出骨干人员提前介入,引导侦查取证,监督侦查行为,解决案件定性、法律适用、证据收集固定等问题,确保案件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达到良好的打击效果。

利剑出鞘,重拳除恶斩“套路”

所谓“套路贷”就是假借民间借贷之名,以非法侵占受害人财物为目的。通过“套路贷”借款的人很快就会背负上巨额债务,并为此卖房还债、倾家荡产,甚至家破人亡,不仅严重侵害当事人的合法权益,也扰乱金融市场秩序,严重影响社会和谐稳定和人民生命财产安全。

扫黑除恶专项斗争开展以来,公安机关依法严厉打击“套路贷”新型黑恶势力犯罪活动,出重拳、下重手,全环节、全链条侦查打击,坚决铲除这一社会“毒瘤”。

该案是青海省首例“套路贷”案件,公检法在办理此案中都是“摸着石头过河”,没有经验可借鉴。为了确保案件取得良好的政治效果、法律效果和社会效果,西宁市城中区区委政法委带领“1·31”专案的相关办案人员,前往办理过国内首例“套路贷”案件的天津学习取经。

不分昼夜,抽丝剥茧、寻迹觅踪近一年,专案组侦查,被告人魏某伟按照福建合创汇众汽车服务有限公司经营模式,向被告人林某健、宋某舟、游某、张某提供办理汽车抵押贷款的各类合同,并派人员对签合同、面审、风控、催收等各环节业务进行培训,传授工作人员如何让客户在空白格式合同上签字等事宜。通过发传单、贴广告、同行介绍的方式对外宣传,以“利息低、无抵押、放款快”为由招揽到客户后,在与被害人签订空白格式合同前,只告知需收取利息、GPS安装费等少部分费用,而向被害人隐瞒还需收取平台服务费、贷后管理费、业务办理费、房贷手续费等其它费用,在贷款人不知情的情况下,以收取上述各种费用的名义扣减贷款,使被害人实际收到的贷款本金远低于合同约定的贷款数额。通过临时修改贷款规定、随意规定还款时间等方式认定被害人违约,对被认定违约及到期未还款的被害人指派公司催收部,利用技术部事先安装在被害人车里的GPS定位系统查找到被害人车辆的位置后,采用偷车、抢车的方式将被害人的车开回后,以变卖车辆、打官司为要挟,向被害人索要高额拖车费、停车费、罚金、违约金等费用。

专案组调查到,2017年5月至2018年1月,该犯罪集团以被害人自行拆除GPS并将车辆再次抵押为借口,认定被害人违约,要求被害人支付高额违约金。因被害人无力偿还,采用连续数日贴身跟随的方式纠缠被害人,在被害人仍无力还款的情况下,通过在小区门口拉横幅、在家门口喷油漆、在被害人家中及门口守候等滋扰、纠缠、恐吓的方式逼迫被害人还钱。

案件虽然告破了,但是在接下来的固定证据环节中,警方却遇到了难题,“找受害人难度极大,有的受害人在外地,任你怎么软磨硬泡他也不来,受害人的证言我们要在忠于客观事实的基础上去伪存真。”办案民警说。鉴于受害人众多,西宁市公安局成立工作专班,抽调50名精干警力寻找受害人,最终找到受害人332人。

“‘套路贷’是我们扫黑除恶重点打击的对象之一。我清楚地记得案件侦破后,某位受害人母亲对公安机关表达的感激之情。”办案民警对此记忆犹新。

依法审判,彰显法治权威

首次办理涉恶案件,西宁市城中区人民检察院高度重视,组织业务能力强的办案人员认真梳理案卷材料、研判犯罪事实,同时请省、市检察机关统一指导把关,与侦查机关沟通研究,按照“既不降格处理、也不人为拔高”原则,最终认定宋某舟等人属于恶势力犯罪集团。

检察机关办案人员介绍,“总体来看,魏某伟、林某健、宋某舟、游某、张某等人经常纠集在一起,重要成员较为固定,为谋取非法利益,采用软暴力共同故意实施三次以上犯罪活动,扰乱经济、社会生活秩序,造成较为恶劣的社会影响,符合《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司法部办理黑恶势力犯罪案件若干问题的指导意见》关于‘恶势力’犯罪的特征。”一年、三个人、一百五十一本案卷。

检察机关办案人员告诉记者,“从提前介入至起诉前后历时一年多,我们3个办案人员认真阅了151本案卷,整个过程中也遇到了不少困难,但我们最终还是顺利完成了这起案件的办理。通过与侦查机关的探讨、交流,厘清了办案思路,对认定‘黑’‘恶’有了清晰的认识,也进一步认识到了‘既不降格处理、也不人为拔高’的深刻含义,为今后办理涉黑涉恶案件打下了坚实的理论基础。”

“这是我院审理的第一起‘套路贷’案件,也是第一次为某一件案子专门成立专案组。”负责该案的法官告诉记者,“鉴于本案案情复杂,审理难度大、被告人人数众多等实际情况,我院成立了审判工作领导小组,制定了案件审判方案,除已确定的合议庭成员及辅助人员外,另抽调1名法官助理、2名书记员组成了12人的专案组,专案组的同志们连续2个月基本无休息地推进审理工作。”

经过近7个月的审理,2019年4月9日、10日,西宁市城中区人民法院公开审理了被告人魏某伟、宋舟某等16人恶势力集团“套路贷”犯罪案件,并于2019年8月20日以犯诈骗罪、敲诈勒索罪、寻衅滋事罪对魏某伟等16名被告人分别判处有期徒刑二十年至有期徒刑八个月不等的刑罚,并处以人民币70万元至5000元不等的罚金。

2019年11月29日,西宁市中级人民法院二审驳回上诉,维持了原判。法院认为,本案首要分子被告人魏某伟、宋某舟与骨干成员林某健、游某、张某,将被告人陈某龙、宋某松等11人纠集在一起,形成较为固定的恶势力犯罪集团,为牟取非法利益,采用软暴力共同故意多次实施犯罪活动,扰乱经济、社会生活秩序,造成较为恶劣的社会影响,恶势力犯罪集团特征明显,依法认定为恶势力犯罪集团。青海合创公司成立后,以隐瞒要收取“砍头息”“GPS使用费”“贷后管理费”“流量费”“平台服务费”等手段骗取被害人签订空白借款合同,后又以各种借口认定被害人“违约”并要求“偿还”虚高债务。在被害人无力“偿还”的情况下,采用在被害人居住的小区门口拉横幅、家门口喷油漆拖车、跟随被害人到其家中及门口守候等滋扰、纠缠、恐吓的软暴力方式向被害人及其亲属施压,以实现侵占被害人或其亲属财产的目的。该公司假借民间借贷之名,通过“虚增债务”“签订空白借款合同”“肆意认定违约”等方式,采用欺骗、胁迫、滋扰、纠缠等手段,非法占有被害人财物的行为符合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司法部《关于办理“套路贷”刑事案件若干问题的意见》中规定的“套路贷”犯罪特征,认定为“套路贷”犯罪。

以宋某舟为首的恶势力犯罪集团案的成功破获顺应了民心民意,彰显了法治权威,震慑了犯罪分子,展示了党和政府“有黑必扫、有恶必除、有伞必清、有腐必反、有乱必治”的坚强决心,也有力地打击了“套路贷”这一新型犯罪的蔓延之势,维护了广大人民群众的合法权益和社会和谐稳定。

来源:青海公安

编辑:李彩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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