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双十一”终于等到你,消费者们最好知道这些法
购物年度狂欢盛宴“双十一”马上到来!众多剁手党期盼已久:前期促销活动酝酿许久,购物津贴、现金红包、满减优惠券……统统收入囊中,只等“双十一”一到,一键清空,享受促销折扣福利。文典律师温馨提醒:狂欢之时提高警惕,睁大双眼,提防部分商家钻了法律空子,虚假打折、虚假宣传等手段。
对于网络购物的一些实用技能,消费者们尽量提前知晓:
一、 价格欺诈可要求赔偿
根据《消费者权益保障法》第55条:经营者提供商品或者服务有欺诈行为的,应当按照消费者的要求增加赔偿其受到的损失,增加赔偿的金额为消费者购买商品的价款或者接受服务的费用的三倍;增加赔偿的金额不足五百元的,为五百元。法律另有规定的,依照其规定。
二、卖家取消订单怎么办
依据《合同法》第42条当事人在订立合同过程中有下列情形之一,给对方造成损失的,应当承担损害赔偿责任:
(一)假借订立合同,恶意进行磋商;
(二)故意隐瞒与订立合同有关的重要事实或者提供虚假情况
(三)有其他违背诚实信用原则的行为。
三、合法权益受损,可以申请退货
依据《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第五十二条经营者提供商品或者服务,造成消费者财产损害的,应当依照法律规定或者当事人约定承担修理、重作、更换、退货、补足商品数量、退还货款和服务费用或者赔偿损失等民事责任。
四、网购商品7日内无理由退货
依据《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第二十五条经营者采用网络、电视、电话、邮购等方式销售商品,消费者有权自收到商品之日起七日内退货,且无需说明理由《网络购买商品七日无理由退货暂行办法》第三条网络商品销售者应当依法履行七日无理由退货义务。当然,定制、鲜活、在线下载、报纸期刊除外。
五、消费者个人信息应受严格保密
依据《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第29条经营者及其工作人员对收集的消费者个人信息必须严格保密,不得泄露、出售或者非法向他人提供。经营者应当采取技术措施和其他必要措施,确保信息安全,防止消费者个人信息泄露、丢失。在发生或者可能发生信息泄露、丢失的情况时,应当立即采取补救措施。
《民法总则》第111条 自然人的个人信息受法律保护。任何组织和个人需要获取他人个人信息的,应当依法取得并确保信息安全,不得非法收集、使用、加工、传输他人个人信息,不得非法买卖、提供或者公开他人个人信息。
六、非主观恶意的差评不构成名誉侵害
依据《民法总则》第5条 民事主体从事民事活动,应当遵循自愿原则,按照自己的意思设立、变更、终止民事法律关系。
第6条 民事主体从事民事活动,应当遵循公平原则,合理确定各方的权利和义务。
第7条 民事主体从事民事活动,应当遵循诚信原则,秉持诚实,恪守承诺。
第:8条 民事主体从事民事活动,不得违反法律,不得违背公序良俗。好评不能强求即违背自愿原则,差评也不能恶意攻击即违背诚信原则。
七、包裹被冒领,经营者承担责任
依据《合同法》第138条:出卖人应当按照约定的期限交付标的物。
第141条:出卖人应当按照约定的地点交付标的物。标的物需要运输的,出卖人应当将标的物交付给第一承运人以运交给买受人。
第142条:标的物毁损、灭失的风险,在标的物交付之前由出卖人承担,交付之后由买受人承担,但法律另有规定或者当事人另有约定的除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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当你发奖金时,你会做什么?
当你心情不好时,你会做什么?
当双十一、双十二、618等大型购物节向你袭来时,你又会做什么? 但你是否经历过—— 买的商品使用不久就出现故障 约定好的消费内容未经同意就被更换 “买100送20”的促销 被限制了一堆附加条件 个人信息被随意泄露 … … 一年一度的“315”消费者权益日到了 面对这些消费侵权的行为 你知道该如何维护自己的合法权益吗 下面通过几个案例 让定小检教你如何做一名维权达人 案例一 小鹏在一家大型的购物中心购物,当小鹏购物完欲从一楼珠宝店出来时,服务员张某挡住了他的去路,说:“我怀疑你拿了本店的手饰,能否让我看看。”当即遭到小鹏的断然拒绝,张某说:“看你贼眉鼠眼的样子,就知道不是好人,做贼心虚吧。”张某遂叫保安人员,将小鹏强拉到保卫室,由超市的女工作人员对小鹏的大衣口袋及裤兜进行检查,没有发现超市的手饰,便放走了小鹏。小鹏非常气愤。 小鹏应该怎么办呢? 《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第二十七条规定:经营者不得对消费者进行侮辱、诽谤,不得搜查消费者的身体及其携带的物品,不得侵犯消费者的人身自由。 消费者在购买商品或接受服务时,如遇到此类情况,可以依法保护自身的合法权益,如因商家或者服务提供者的工作失误,受到歧视或使自己的人格尊严受到侵害,消费者可向当地消协反映。情节严重的可向法院提起诉讼,以挽回对自己的人格尊严造成的不良影响。 案例二 阳阳妻子与一影楼某摄影师约定:于2021年1月1日在该影楼拍孕妇照,并于当日支付拍照费500元。但当阳阳妻子按约定时间去拍照时,发现约定的摄影师不在,影楼叫了其他的摄影师给她拍照,也没有提供之前约定的拍照服装。阳阳妻子拍完照片后,发现摄影效果不好,遂生气打12315投诉,反映其遭遇。 阳阳妻子应该怎么办呢? 《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第十六条第二款规定:经营者和消费者有约定的,应当按照约定履行义务,但双方的约定不得违背法律、法规的规定。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五百七十七条规定:当事人一方不履行合同义务或者履行合同义务不符合约定的,应当承担继续履行、采取补救措施或者赔偿损失等违约责任。 在已有明确时间、明确摄影师、提供相应服装等规定的情况下,影楼擅自更换摄影师,无法提供相应的服装这些行为明显构成违约,影楼应承担违约责任。 案例三 某家电商店开展促销活动,在广告中声称:“促销活动期间购物,买100送20”。小杰在该店购买家电获得赠券再进行消费时,该店堂告示中增加了两个附加条件:一是必须购买音响设备柜台的商品;二是必须再买满100元,赠券才能抵冲人民币20元。小杰认为非常不合理。 小杰应该怎么办呢? 《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第二十六条规定:经营者在经营活动中使用格式条款的,应当以显著方式提请消费者注意商品或者服务的数量和质量、价款或者费用、履行期限和方式、安全注意事项和风险警示、售后服务、民事责任等与消费者有重大利害关系的内容,并按照消费者的要求予以说明。 经营者不得以格式条款、通知、声明、店堂告示等方式,作出排除或者限制消费者权利、减轻或者免除经营者责任、加重消费者责任等对消费者不公平、不合理的规定,不得利用格式条款并借助技术手段强制交易。 格式条款、通知、声明、店堂告示等含有前款所列内容的,其内容无效。 该家电商店在媒体发布的广告中,并没有注明“买100送20”的具体条件和要求。当消费者购买商品获赠券后,店里再临时附加条件,这种做法构成了侵犯消费者知情权的行为,同时店堂告示中的附加条件,侵犯了消费者的自主选择权,其内容无效。小杰有权按照电商店在媒体发布的广告中的规定,获得“买100送20”的优惠。 案例四 硕硕买了某小区的一套单元房,上星期交房。交房后,硕硕每天都能接到许多装修、寻租电话,拨打电话的人能准确说出明明的姓名、房号、交房日期等。硕硕感到十分厌烦和苦恼。 硕硕应该怎么办呢? 《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第二十九条规定:经营者收集、使用消费者个人信息,应当遵循合法、正当、必要的原则,明示收集、使用信息的目的、方式和范围,并经消费者同意。经营者收集、使用消费者个人信息,应当公开其收集、使用规则,不得违反法律、法规的规定和双方的约定收集、使用信息。 经营者及其工作人员对收集的消费者个人信息必须严格保密,不得泄露、出售或者非法向他人提供。经营者应当采取技术措施和其他必要措施,确保信息安全,防止消费者个人信息泄露、丢失。在发生或者可能发生信息泄露、丢失的情况时,应当立即采取补救措施。 硕硕可拨打举报电话,若查明该房地产公司在开发经营过程中收集到小区业主姓名、房号、联系电话等个人信息后,未妥善保管,导致业主个人信息被他人获取,造成小区业主个人信息泄露,市场监管局有权依据《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的相关规定,对该公司予以行政处罚。 案例五 小磊网购了一款手机,原价2388元的手机活动当天仅卖269元,小磊毫不犹豫就下单了。虽然这款手机知名度不高,但商家承诺假一赔十。另外手机内存128G,屏幕超大,从产品介绍看,其功能很吸引人。没想到手机没到货几天,问题频出,操作系统非常卡,经常死机,另外相机功能也无法使用。小磊随即想退货,没想到商家一直不回复也不接听电话。 小磊应该怎么办呢? 《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第四十四条规定:消费者通过网络交易平台购买商品或者接受服务,其合法权益受到损害的,可以向销售者或者服务者要求赔偿。网络交易平台提供者不能提供销售者或者服务者的真实名称、地址和有效联系方式的,消费者也可以向网络交易平台提供者要求赔偿;网络交易平台提供者作出更有利于消费者的承诺的,应当履行承诺。网络交易平台提供者赔偿后,有权向销售者或者服务者追偿。 网络交易平台提供者明知或应知销售者或者服务者利用其平台侵害消费者合法权益,未采取必要措施的,依法与该销售者或者服务者承担连带责任。 上述规定有助于督促网络交易平台履行应尽审核义务,有助于解决实践中网购异地消费,一旦发生纠纷难以找到经营主体的突出问题,有助于消费者索赔权的实现,对于维护网购消费者的合法权益具有重要作用。小磊可以向网购平台要求赔偿,或是向工商部门投诉。网络平台赔偿后,有权向实际的店家追偿。 综上所述 想成为维权达人 首先要有基本的法律知识 并且要有维权意识 不仅要学法、守法,还要用法 敢于拿起法律武器维护自己的合法权益 文字 | 综合自网络 图片 | 宋有新 董鹏 审核 | 刘吉全 编辑 | 董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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